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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八)加盖“郑州市人民政府专用章”作出行政确权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涉及重大决策(如企业改制、土地征收、拆迁改造等)和处理争议时,应当经市政府办公厅业务处室审核把关后转市政府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其他使用市政府单项行政执法行为专用章作出的日常管理性具体行政行为,由其内设法制机构参照本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核。

  需加盖“郑州市人民政府”印章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书,也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的程序为保证市政府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严肃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拟报市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严格遵守以下程序:

  (一)拟作出的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首先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研究论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后,

  将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厅归口业务处室审核。报送的主要材料包括:

  1.依法应进行处理、处罚等行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

  2.代拟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决定意见;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4.代拟的决定意见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办案人员签名确认。

  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必须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没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或存在较大异议、分歧的,市政府办公厅业务处室不予受理。

  (二)市政府办公厅业务处室要对涉及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及代拟稿进行严格审查,在符合要求后转市政府法制局对该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必要时,对涉及社会公共管理事务和民生等问题而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法制局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法制论证。

  (三)对市政府法制局提出的法制审核意见,市政府办公厅业务处室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进行修改。如有异议,应当和市政府法制局就法制审核意见共同协商直至取得一致。未经市政府法制局进行法制审核或未按照法制审核意见修改的文件,不得继续运转,不得呈报市政府领导签发。

  (四)市政府法制局对市政府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签注法制意见后,按照市政府公文运转程序报请市领导审查批准;经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交由相关政府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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