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破产关闭、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安置三项费用核算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8]1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行署同意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破产关闭、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安置三项费用核算标准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关于破产关闭、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安置三项费用核算标准的意见
(喀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切实落实企业破产关闭、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取暖、活动经费所需资金,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自治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费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自治区国有破产关闭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43号)精神,结合喀什地区实际,现对喀什地区破产关闭、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三项费用核算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企业破产关闭、改制时间的上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
二、缴费比列:8.5%(此比例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而进行调整)
三、平均余命年按75岁计算,缴费基数按余命年每年递增15%。
四、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医疗费用按上年度平均医疗费实际支出额为基础,根据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按10年余命年计算,每年递增20%。
五、退休取暖费。按照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上年度取暖费规定的标准,按平均余命年75岁进行核算。
六、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党办[2003]20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每年100元、离休人员每年900元的活动经费为标准,并按平均余命年10年核算。
七、其他人员安置费。1962年“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补助费按照自治区规定的生活补助标准,并按平均余命年10年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