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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解决新疆六建房改房退款问题的报告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解决新疆六建房改房退款问题的报告
(喀署办发[2008]137号)


新疆建工集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5]23号)文件精神,喀什地区(包括中央及自治区驻喀单位如新疆六建)于1995年开始进行住房制度改革。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新政发[2005]1号)精神,喀什地区于2005年停止了住房实物福利分配。

  新疆六建于1996年-2001年新建职工住宅楼14栋共528户,建筑面积38173.73平方米,预收职工房款约2696.5万元。当时按照国家政策,为每位职工办理了完整的房改售房手续,办理了房改售房房屋所有权证。房改售房款总额共计12,212,660.98元,应退职工多交预付款总额共计14,754,249.96元。由于新疆六建财务困难,一直没有退还职工多交的预付款。新疆六建当时向职工承诺将在公司财务情况好转时足额退还职工多交的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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