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严格施工图审查制度。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要把建筑节能设计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并按规定由审图机构出具《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建筑节能审查不合格的,审图机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违者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厅设计处、建管处、建设监察总队)
(十四)落实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专项验收是保证建筑节能实施效果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要按照
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时组织专项验收。对未通过专项验收的项目不得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责任单位:厅建管处、科技处、质监站)
(十五)落实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合格证”中确认的商品房建筑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建筑耗能等基本信息,并在售房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凡不按要求在售房合同中载明相关建筑节能信息或不予公示的,用户有权投诉和依法要求民事赔偿。
(责任单位:厅房地产处、建管处、质监站)
(十六)注重建筑节能关键技术、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坚持和完善不定期发布《技术公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将不定期发布《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推广应用先进、可靠的新技术,淘汰达不到国家和我省建筑标准要求的技术或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能耗高、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全省逐步建立和落实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制度。
(责任单位:厅科技处、质监站、建设监察总队、科技中心)
(十七)切实加强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制度。各地要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建立并完善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COD)削减量绩效评估制度。加大排水设施建设力度,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基本完成对运行超过50年的供水管网改造,使全省设市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不超过15%。同时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数据库,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严格执行《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