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完成上述分户验收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分户确定验收结论,并填写《分户验收结果表》。所有验收项目均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受检的分户验收结论为合格。
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中发现的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但不影响工程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明确告知业主(购房人)。
第十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购房人)。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随机抽取部分《分户验收结果表》、《分户验收记录表》等分户验收资料进行核查,并在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对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核查内容包括:分户验收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组成;分户验收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记录;分户验收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漏、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质量抽查的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等。
未经核查或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建筑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三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对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
附件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工程名称:
房 号
| 楼 单元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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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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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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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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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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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检验内容、数量
| 检验结果
(实测数据、观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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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缺陷
及
整改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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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其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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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项目)
技术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专业技术(质量)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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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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