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建发[2007]92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