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新疆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拖欠待岗人员、在岗职工生活费、冬季取暖费未挂账部分核实情况的报告
(喀署办发[2008]141号)
新疆建工集团:
根据《自治区党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研究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问题>(新党财办【2008】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建工(集团)改制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新政阅【2008】14号)》文件精神,以及2008年6月24日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喀什地区行署签订的《新疆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式移交喀什地区管理协议》。移交协议第一条第二款:“六建在移交中,享受自治区赋予新疆建工集团的相关政策,企业所欠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及离休人员及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遗孀、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的各项费用,移交中所需的余命年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先期垫付,列入建工集团改制成本”。按照移交协议内容规定,现将新疆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长期待岗人员、在岗职工待岗期间生活费、冬季取暖费情况经喀什地区新疆六建接管清算小组核实,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拖欠长期待岗人员、在岗职工待岗期间生活费情况
1、拖欠长期待岗人员生活费情况
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新建六建公司按照《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出台了《关于下发新疆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公司原因造成短期停工的,停工期间发给停工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工资”。单位在1996年10月至2001年12月期间对待岗职工的生活费因公司资金困难等原因未能按时支付,未挂账导致拖欠。按照有关规定单位在职工待岗期间应当发给生活费。经查明,1996年11月-1998年6月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90元/月,库车为170元/月;1998年7月-1999年9月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00元/月,库车为180元/月;1999年10月-2001年9月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60元/月,库车为230元/月;2001年10月-2004年4月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80元/月,库车为260元/月;2004年5月-2006年4月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为350元/月,库车为300元/月;2006年5月-2007年12月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为400元/月,库车为380元/月;2008年1月-2008年5月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为460元/月,库车为430元/月。截止2008年5月31日,经核算新疆六建有限公司共拖欠待岗职工1996年11月-2008年5月31日生活费7010712.00元,涉及职工955人(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