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事活动中的重要纪念品;
(四)其他具有历史参考价值的资料。
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其制成材料应符合归档要求,字迹工整、图样清晰、音质良好、书写材料优良,不得用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纯蓝墨水等不耐久材料书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并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第五条 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全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即牵头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组织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几个单位共同承担重大活动(事件)工作任务的,主要归档单位应承担有关的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承办单位只有一套原件时,应当复制,重要的题词、批示、照片(底片)、录音(原始带)、录像(素材带)的原件应移交主要归档单位,其余档案资料原件留存本单位档案室,复制件移交主要归档单位保存。
第七条 涉及重大活动(事件)工作的各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对移交、归档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保重大活动(事件)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完整、准确、系统,整理符合标准规范,经审查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组织承办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人员具体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归档材料进行集中管理。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工作知识,忠于职守,遵守档案工作纪律。
第八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组织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指导、协调组织承办单位收集、整理重大活动档案。
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活动,采取录音、拍照、录像、摄影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组织承办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收集重大活动档案。
第九条 组织承办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