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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8]1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喀什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下列重大社会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在本地区的重要公务活动;
  (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地区的参观访问;
  (三)在地区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宣传教育、民族特色等重要会议、庆典、纪念、竞赛等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四)在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五)在本地区范围内投资的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重大招商引资活动;重要科技成果的评审等;
  (六)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会、会展等活动;
  (七)其他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
  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报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各类刑事案件的查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重大活动(事件)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大活动(事件)工作的请示、报告、批复、活动内容、活动方案、日程安排、工作步骤、保障措施、工作报告、汇报材料、领导人讲话、批示、指示、会议记录、会谈记录、工作总结、宣传报道、题词等重要文字材料;
  (二)记录有重大活动(事件)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含底片)、计算机软盘、光盘、图片及其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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