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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将单位集资建房变相转为商品房性质,主要是指单位为规避房改部门审核和相关税费,以集资建房的形式建房,再由开发商为其办理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在此次规范清理中,要认真自查自纠,按照竣工当年相同地段、相同结构商品房价格由购房者个人补足差价。隐瞒不报的,从严查处。
  (五)在单位综合楼建设中,把成本摊入办公楼,降低住房价格的,应选择有资质的审价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未参加房改的,按照建设成本价补足差价款;已参加房改的,按照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规定执行。
  (六)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参加集资建房的,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将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交单位住房资金专户,或按照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步骤和程序
  (一)工作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自方案下发之日起至8月30日结束。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新党办发〔2008〕12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将汇总表、相关材料以及自查自纠情况,以书面形式于8月30日前报地区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为全面检查。从2008年9月1日开始至10月15日完成。地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在各县市、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单位集资建房方式、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建设成本、退房和补交房价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县市和单位,地区将组成联合工作检查组进行重点督导和清查。同时,自治区将对喀什地区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为汇总总结。地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区规范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和总结后,报自治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工作程序
  1、各单位组织每个干部职工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个人集资建房情况调查表(表一)》(以下简称《表一》),并将职工住房填报情况进行公示后,由职工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2、各单位将《表一》及相关资料统一报属地房改办进行审核,由房改办签署审核意见,并依据规定办理退房及补交房款手续。
  3、各单位依照房改办核算的住房补交金额,由各单位统一收取后上交各级财政部门的清理集资建房专户。
  4、各单位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情况汇总表(表二)》(以下简称《表二》),签署清退结果,加盖公章,一并将《表一》、《表二》及个人补交房款凭证、退房证明和规范清理情况的书面材料报各级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5、各县市对《表二》进行汇总,填报《县市规范清理集资建房情况汇总表(表三)》,并将《表三》和规范清理工作情况的书面材料报送地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6、各单位应将调出的干部职工住房情况,主动发函告知调入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坚持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干部群众做好表率,把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作为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具体行动,保证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级党政一把手是这次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安排部署规范清理工作,并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抽调组织专门人员,周密安排,落实工作责任,做好清房工作,如实填报,不漏一人。
  (三)加强教育,搞好宣传。在规范清理集资建房中,各县市、各单位要加强宣教育,让干部职工充分了解国家和自治区房改政策的相关规定,澄清模糊认识,消除在住房上的攀比思想,提高纠正问题的自觉性,理解、支持和配合规范清理工作,推动规范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监督,严格把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相关环节进行认真审核并签字,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对在自查自纠中如实填报并纠正的人员,一律不予处理;凡不如实填报,经调查核实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情节严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认真调查,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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