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以服务社会为宗旨,实行无偿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我国公民凡持有有效身份证、工作证、军官证、学生证或单位介绍信者,均可自由利用查阅点的信息,利用者经许可,可摘录、复印信息。
第四条 查阅点是汇集地直各单位处理完毕,无密级、可向社会公开的综合性政务信息文件,全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务信息文件服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政务信息利用服务的规定;
(二)承担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利用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并对应报送政务信息的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收集政策性、法规性、公益性、服务性的政务信息文件。
第五条 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由地区档案局负责管理,地区档案馆保管利用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查阅点收集新出台的政务信息文件,在载体上应以原件为主;无法收集原件但又必须收集此文件时,可收集复印件,但必须加盖单位印章。
第七条 属于收集范围的政务信息文件,报送单位在办理完毕进行规范整理,按时向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报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报送。
第八条 报送的纸质文件一般应为正式文件,同时将电子文件转化为通用的文本文件格式一并报送。
第九条 各单位的报送工作应确定专人负责,按规定履行报送手续。
第十条 对已报送的政务信息文件,如有修改、补充或废弃时,应及时通知查阅点。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在首次报送政务信息文件后,对新出台的政策性、法规性、公益性、服务性的政务信息文件随时形成随时报送,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报送的,不得超过三个月;重大活动形成的文件,活动的主办单位做好与活动相关的收集和整理,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报送。
第十二条 报送政务信息文件做好交接手续,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