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8]1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部门,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9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设在地区档案局(馆),收集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策性、法规性、公益性、服务性的政务信息文件,面向社会提供查阅服务。
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是喀什行署的一个综合性公开面向社会提供政务信息查阅的场所,由喀什地区档案局(馆)负责管理,保管利用科负责日常工作,挂“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牌子,接受喀什行署的领导与监督。
各单位届时将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策性、法规性、公益性、服务性的政务信息文件收集一套,报送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报送时间为2008年9月20日前,报送重点是2000年以来形成的政务信息文件(包括2000年)。具体办法见附件。
联 系 人:吐尼莎·托乎提、弋惠娟
联系电话:2531401
附件:《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
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向社会、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有针对性、时效性的文件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政办发[2008]89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