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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优惠政策
  (一)在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回迁房列入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其它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留给当地政府,用于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
  (二)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外迁居民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按经济适用房程序划拨。为安置危旧房(棚户区)居民建设的住宅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切实做好疏散外迁安置家庭合理补偿工作。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进行。对列入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解危解困住房,统一纳入城市公益性拆迁项目,实行依法征收。对疏散外迁、实行产权调换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按照50平方米的基本面积标准,予以实物住房保障并确权发证,落实个人产权保障的优惠政策。对原住房实际面积少于50平方米/户的,按50平方米的基准面积给予保障。对原住房面积大于50平方米/户,要求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1:1的比例,给予产权面积调换;对要求货币化补偿的,给予合理补偿;对无力购买全部产权的,允许购买部分产权,并对购买部分产权以外的部分建立租赁关系,待居民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时,准予购买。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加快喀什地区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是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疾苦,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提高房屋抗震设防能力和解决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重大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完成这一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这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把完成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达到预期目标。
  (二)加强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地区、各县市要成立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和领导小组,下设具体办公部门。要求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全面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指挥,具体办公部门要分解落实各项任务,提出工作计划,制定各项措施,明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及本县市辖区内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的制定、拆迁征地、项目运作、保障住房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工作。要将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与干部年终考核、提拔任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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