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由地区行署统一部署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县市危旧房改造指挥部负责实施,确定改造方案、改造规划、安置拆迁政策、年度计划、改造资金筹措等。
2、坚持属地化实施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地区负总责,县市抓落实。
3、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积极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
4、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原则。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要在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和社会各界多渠道筹措资金。
5、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危旧房 (棚户区)改造要从当地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及住房需求的实际出发,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6、坚持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与扶贫帮困相结合原则。要把改善改造居民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解决危旧房(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低保、低收入群体的就业困难。
7、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要正确处理加快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与确保社会稳定的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二、组织实施
(一)认真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普查工作。根据入户摸底调查,逐户建立城镇住房和家庭状况档案,界定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针对居民实际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拆迁安置、资金筹措、政策保障等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确立具体工作目标。根据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普查结果,确定各县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具体改造项目个数、位置、现状、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拆迁房屋面积、拆迁总户数和总人口、住房保障户数以及资金需求和来源等。
(三)制定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按照三年内基本解决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五年内基本完成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要求,明确改造户数和资金需求,确定具体实施地块和项目以及相应保障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
(四)做好资金筹措和拨付工作。以国家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地区将国家、自治区下达的项目建设资金统一下拨给各县市。各县市要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