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
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8]10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行署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在认真学习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按照《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认真做好低保老年居民和老年“五·七”工的生活补贴工作,保证如期将生活补贴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喀什地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政策,切实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根据新党办发[2008]11号、新政办发[2008]5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健全制度、夯实基础、规范管理、推进落实”为主线,以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真正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惠及广大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
二、基本原则
我区实施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实施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地区为单位统一标准、统一认定,统一审批、统一发放补贴资金;坚持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实施。
2、实行分类补贴的原则
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坚持分类补贴的原则,对不同的对象,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补贴,包括两种人:一种人,是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简称低保老年居民;另一种人,是自治区原国有企业 “五·七”工且年满60周岁的老年居民,简称老年“五·七” 工。
3、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补贴对象坚持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的原则,对于低保老年居民进行季度核查,退出低保范围的人员停发生活补贴,新符合标准的人员重新纳入补贴范畴,发放生活补贴;对于老年“五·七”工实行年度核查,持证人死亡后,收回证件、停发生活补贴;未满60周岁的人员,可在其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