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县、市教育、卫生、建设等主管部门已按照地区建设局、地区教育局、地区卫生局联合发文(喀地建质字[2008]81号)要求,对辖区内学校、医院(卫生院)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排查调查,取得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为下一步的检测鉴定和加固改造打下了坚实基础。为与自治区统一制定的抗震鉴定及质量排查表相衔接,地区制定了《喀什地区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排查调查基本情况表》等表格,要求各县(市)教育、卫生、建设等主管部门严格按此表填报,组织本行业各单位对原表进行补充完善,填报要求详见自治区排查鉴定工作手册和表格内容。各县、市教育、卫生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于八月十日前将文字版和电子版(采用excel表格)分别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尽快组织鉴定和改造工作。
3、各幼儿园排查鉴定由教育部门牵头落实。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排查鉴定由民政部门牵头落实。影剧院、体育场馆等文体设施排查鉴定由文体广电部门牵头落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生命线工程排查鉴定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各单位填写的《喀什地区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排查调查基本情况表》(填报要求详见自治区排查鉴定工作手册和表格内容)汇总审核后,于8月10日前将文字版和电子版(采用excel表格)分别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4、城镇多层住宅、危旧房(棚户区)的排查工作必须在年底前完成,可借鉴喀什市城市居民住房调查的方法,由各县人民政府组织,依托街办、社区等基层组织进行,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鉴定工作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
5、需要鉴定的工程,应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产权单位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按现行规范鉴定,鉴定结果反馈产权单位、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各县、市的排查鉴定结果,由产权单位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报行署。地、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排查鉴定结果全面统计,分类造册,纳入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和质量状况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作为进行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的依据。各县、市要全面建立重要建(构)筑物工程档案,将其纳入基础数据库范围,提高地区抗震防灾工程信息动态管理水平。
6、各县、市人民政府务必于2008年12月1日前完成属地城乡重要建构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并汇总上报行署和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镇多层住宅和棚户区的排查鉴定工作务必于2009年6月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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