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
排查鉴定和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8]10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1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重要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4号)文件精神,现将《喀什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排查鉴定和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喀什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排查鉴定和抗震
防灾工程实施意见
为充分掌握了解我区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和工程质量现状,提高城乡建(构)筑物抗震防灾综合能力,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自治区人民政府相继下发了《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1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4号),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排查鉴定和抗震防灾工程建设,为喀什地区全面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排查鉴定和工程实施的范围、原则、目标和政策措施。结合喀什地区实际,提出《喀什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排查鉴定和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确保排查鉴定和抗震防灾工程工作顺利进行
为加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排查鉴定和抗震防灾工程的组织领导,维护国家财产和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成立喀什地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文件已由两办下发)。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地区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排查鉴定和抗震防灾工程建设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部门和领导职责,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到人,切实保证排查鉴定和抗震防灾工程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二、广泛深入开展重要建(构)筑物排查鉴定工作
1、各县、市要按照新政办发[2008]81号文要求,深入开展各类学校、医院(卫生院)、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老年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的生命线工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城镇多层住宅、棚户区抗震排查鉴定工作。各县、市建设、教育、卫生、民政、发改、财政等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现行抗震设防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辖区内重要公共建(构)筑物抗震排查鉴定,排查要逐项进行,摸清底数,务求彻底,不留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