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5日由地区国土资源局县级调研员买买提卡德尔同志带队,地区国土资源执法支队书记沈波、科长李艳、地区民政局区划地名科科长阿吉、地区国土资源局储量与地质环境科科长李月新、地区经贸委煤炭管理科主任科员买买提玉素甫、地区安监局矿山管理科于亮、地区公安局治安科阿布都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前往叶城县、莎车县,采取现场调查核实,向知情人了解情况,查阅历史资料,争取两县领导和相关部门对争议的处理意见等方式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联合调查组于2008年5月13日下午召开第二次会议,对调查情况进行讨论,形成初步意见,2008年5月14日将意见发往莎车县、叶城县人民政府征求意见,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关于行政界线问题,调查组于5月6日现场踏勘,将两个探矿权和叶城县煤矿采矿权坐标落在地形图上,两个探矿权和叶城县煤矿采矿权行政区均在莎车县境内,调查组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原则,建议叶城县鑫鑫煤矿维持原管理渠道不变,仍由叶城县公安、安监、经贸、工商、税务、国土、环保、技术监督管理等部门管理;关于叶城县鑫鑫煤矿探矿权管理问题,根据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我们认为该探矿权应接受莎车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建议责成叶城县鑫鑫煤矿探矿权在莎车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2、叶城县煤矿2006年底申请叶城县煤矿矿区外围普查探矿权,2007年2月12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了叶城县煤矿矿区外围普查探矿权,勘查证号为6500000613732。2007年10月木沙吐尔地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了包括叶城县煤矿外围普查探矿权在内的更大范围探矿权,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有重叠,按照登记在先的原则,将其所报资料退回,申请人在扣除了重叠部分后,重新上报,2008年1月28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给莎车县达木斯木沙吐尔地石膏矿办理了莎车县阿其克塔尔石膏矿普查探矿权,证号为T65120080103001222。经这次矿权纠纷调查了解到木沙吐尔地与吐尔迪.肉孜尼牙孜、吾加阿布都拉吐尔迪是合伙人。叶城县鑫鑫煤矿申请的叶城县煤矿外围普查探矿权与莎车县达木斯乡吐尔地石膏矿申请的莎车县阿其克塔尔石膏矿普查探矿权均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了探矿证,属合法探矿权,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六条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建议莎车县人民政府责成莎车县国土资源局、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对以上两个矿权分别做好勘查区范围的勘界工作。另外,莎车县阿其克塔尔石膏矿与叶城县鑫鑫煤矿探矿权矿区道路共同使用问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84、
87条规定处理或双方请求莎车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