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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市乌江三角滩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职工安置享受有关政策的批复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市乌江三角滩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职工安置享受有关政策的批复
(渝经企业〔2008〕5号)


秀山县人民政府:

  根据市领导对贵府请示给予重庆市乌江三角滩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角滩锰业公司)破产职工享受提前退休政策的批示,经市级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三角滩锰业公司破产职工安置享受纳入市计划破产的相关政策。

  二、凡2007年3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参照渝办发〔2000〕75号、渝劳社办发〔2000〕57号、渝经发〔2000〕1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愿申请提前退休的原则,可享受提前退休政策。具体操作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等规定执行。

  三、企业破产前历年欠缴和破产清算期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纳入破产清偿优先顺序补缴。若破产财产变现不足以全额补缴的,须保证补缴足职工个人账户及其利息部分,其中应由职工缴纳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补缴。在完清补缴职工个人账户金额后,由社保机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手续。其余欠缴部分以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裁定,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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