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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锡建总[2008]18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市质监站,各审图机构,各建设(房地产开发)、设计、监理单位:
  为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节约型社会,省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补充要求如下:
  一、我市2008年3月1日以后委托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城镇区域内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农民拆迁安置房)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为充分、高效利用太阳能资源,所有屋顶太阳能资源原则上必须充分利用,并优先供应上部楼层用户热水。鼓励非屋顶太阳能资源的采集利用。
  三、符合上述应用范围的市区项目,拟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共同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理由,经市建设局召集专家对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江阴市、宜兴市项目由各市建设局负责受理申请和论证。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质监、审图机构协同做好分析论证工作。
  四、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同步建造到位,并纳入房屋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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