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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价发[2008]83号)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560号)转发给你们,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附表未列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企业向我局申报。本通知于2008年8月10日起执行。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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