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上市后备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对政府原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要以出让的方式重新处置,属于工业和经营性用地的,按招拍挂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土地纯收益)按土地资产处置时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部分补缴。对享受招商引资等各种优惠政策取得的土地,应补交的部分,由同级财政以项目补贴的方式等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若企业在改制时一次性上交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先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件,然后在2年内分期缴清,但企业上市成功后半年内必须交清。3年还未上市的企业应全额补交优惠部分资金。
9、对上市后备企业在属地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和上市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各级政府要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和核准手续。上市后备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经市上市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核实后,免交2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建立激励机制
(一)企业成功上市,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在我市继续发展的,融资额5亿元以下,奖励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有功人员20万元;融资额超过5亿元,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5万元。
(二)上市公司再融资,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我市企业发展的,融资额2亿元以下,奖励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有功人员10万元;融资额超过2亿元,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5万元。
(三)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工资收入和股权收入,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上市后三年内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
(四)对实现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在我市纳税的,奖励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有功人员10万元。
(五)对上市公司、进入上市辅导或境外上市进入程序的企业,电力部门优先保证工业生产用电;对其引进的人才,在落户、职称评定、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照顾。
(六)实现境内外上市(含买壳上市)的,按上市企业户数,每户奖励上市办工作经费5万元。
(七)对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工作认真,积极主动,有突出表现和重大贡献,帮助企业成功上市的个人及单位,给予1-3万元的奖励。
上述各种奖项,由各级政府设立,同级财政专项列支,及时兑现。
五、完善工作制度
(一)联系人制度。各县(市、区)上市办公室负责本级企业上市的日常工作,要指定一名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加强与市上市办公室的沟通联络;市中小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作为上市工作的联系人,负责与市上市办公室的直接联系,必要时抽调业务素质过硬的人员参与企业上市重要环节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