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符合上市条件的后备企业,在申报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和技改贴息资金等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3、加强对重点后备上市企业的金融支持,属地银行机构应提高授信额度,优先安排贷款,扩展相应权限,改善金融服务,通过创新质押方式、积极开展转贷业务等有效措施,满足企业进入上市申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4、积极引荐创业资金、种子基金和风险投资资金直接参与重点后备上市企业的股权融资,寻求最佳的战略投资伙伴。
(三)支持企业改制
1、减免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金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过户时,公司控股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行为,有关税费全额缴足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费用属本地行政性收费的只收工本费,属本地服务性收费的,按规定收费下限的20%收取。
2、含有国有股份的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改制过程中,国有股份应本着有利于企业上市的原则,根据上市实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适时组织退出,原国有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应优先转让给实际控股人。
3、对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及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为自然人股本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当时上缴有困难的,可视情缓征,在发生转让时一并缴纳,地方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4、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认定并报同级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国有资产须经国资委批准),可作为作价依据,不影响股份改制手续的办理。
5、对企业改制前存在的未缴纳职工各类保险、欠缴税款、拖欠银行贷款、未做环评和非银行借贷融资等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6、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因重新评估增值的净资产和按上市规范合理调整的利润所发生的所得税补缴的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以项目补贴的方式等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国家部分根据地方财力情况,以补贴、奖励等方式适当支持。对完成股改并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后备企业,2年内同比增长外的新增所得税额,地方财政应等额给予支持(拟上市企业非因自身因素造成上市延期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享受)。
7、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完善相关手续后,归原企业全体股东所有。从股份公司设立到上市期间,仍享受原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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