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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9日)废止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
(黄政发〔200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精神,抢抓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历史机遇,加快企业上市工作步伐,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8〕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紧紧抓住第三次资本市场发展的机遇,借国内创业板推出的东风,以《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自主自愿的原则,调动积极因素,聚集各方面力量,坚持“培养一批,准备一批,推出一批”的基本思路,力争2008年推动1-2家企业上市,2009年推动2-3家企业上市,到2010年底,实现3-5家企业上市,并培养辅导好30-35家后备企业,形成稳定的企业上市梯次队伍。以境内外资本市场的有效运作,实现黄冈企业上市工作的新局面。
  二、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
  (一)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符合境内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同行业地位突出,有较强的竞争力,龙头带动作用强,国家优先鼓励支持发展的行业;
  4、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运行模式新颖,产品具有科技含量,在同行业中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高,出口创汇比重大;
  5、新农村建设的农业产业化和区域示范特色企业;
  6、企业有连续三年的经营业绩,近两年税后利润为正且累计最低达到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近一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7、企业自主自愿且企业和法人诚信度高,三年内没有任何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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