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提升综合竞争力。积极引导大企业走设计、施工、安装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发展道路。支持大企业多元化经营。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承揽的劳务分包业务,其营业税由总承包企业代扣代缴;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它企业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企业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算营业税。积极引导支持中小型建筑业企业走劳务分包、专业承包的发展道路。
(三)加强建筑业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引导企业以年薪+股权的方式引进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方面的高层次人才。企业要积极组织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结构师、造价师、监理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和施工员、预算员、质监员、安全员、材料员参加继续教育。大力实施企业技能型工人培训工程,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计入成本,税前列支,专款专用。
(四)加大对建筑业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市政府适时组织召开银企恳谈会,加强银企沟通与合作。银行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级和优质信用企业的培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要优先予以授信和发放贷款,要积极为优质企业承揽工程提供保函支持。银行要积极创新金融服务,对守信企业承揽的付款无风险的工程,银行可凭工程应收账款或凭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企业发放贷款。
(五)帮助建筑业企业开拓外埠市场。市、县两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要定期上门走访外出施工的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每年要有计划、有选择地在重点市场、新兴市场组织召开恳谈会,帮助企业拓展市场,改善经营环境。
(六)鼓励建筑业企业工程创优。对新获得“鲁班奖”的承建企业、参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的承建企业、参建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某项工程多次获奖,以最高奖计奖。
(七)支持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具有法定资格的行业检测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建筑业企业外出兴业。对外出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2007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以后年度环比增长超过15%以上的,其超额的市(县、市、区)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对外出施工业绩突出的企业,在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时优先考虑。
(九)鼓励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实行“一事一议”,吸引市外资质级别高、业绩突出、综合施工能力强的建筑业企业把登记注册地迁至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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