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实施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管理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实现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进行全过程、实时、动态监控,及时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论证及推广应用座谈会纪要》(公消〔2006〕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实施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
建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是政府提供公共消防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联网单位既是监控对象,又是公共服务的受益者。按照有关法律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安装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在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依靠专业公司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赢取用户,扩大市场。市公安消防支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监控系统的联网、监测、设备维修等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按物价部门依法核定的价格执行。
二、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用户范围
全市一、二、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共聚集场所,尤其是高层及地下建筑、宾馆、商场、易燃易爆等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的场所,按有关规定,需强制入网的都应与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联网;按有关规定,无强制入网要求的,按自愿原则处理。具体范围如下: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住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四)客运车站、码头;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火灾危险性大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