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符合法定条件的广告设计、制作方案;
(五)经公开招标拍卖取得的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中标通知书;
(六)户外广告场地的所有权、允许使用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允许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使用协议书、合同书等;
(七)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设置使用申请表》。
(二)市城建监察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现场踏勘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户外广告设置使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将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请相关部门审核。
(四)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并盖章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颁发批准文件。
应当经过公开竞标、竞拍获取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在颁发批准文件前,由市城建监察机构组织公开招标、招拍工作。
第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按照登记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等进行张贴、悬挂,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 取得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可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做到整洁、安全、美观。
第十三条 广告主发布的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其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应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编号和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的名称。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拍卖登记档案,掌握利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时组织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设置期满后的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