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县(市)住房建设用地布局,按照各地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并编制住房建设用地规划分别实施。
第五章 住房发展政策与措施
第十九条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建立规范的市场体系。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面向广大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体系;继续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积极引导房地产业良性竞争,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整体素质,提高商品房开发的整体水平,实现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一)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机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目标考核机制。着力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稳定规范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制度,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足额到位。
(二)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各项优惠政策。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突出其保障属性,不断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三)规范城镇保障型住房档案管理,推进保障型住房信息化系统建设,推行规范化动态管理,实现保障型住房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透明。
第二十一条 加强保障型住房建设,完善保障型住房的退出机制。保障型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新增保障型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全过程管理,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进一步严格廉租住房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定期对享受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拓宽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保证资金供应。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为主,国家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专项建设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必须用于政府廉租住房建设;逐步拓宽保障型住房建设资金的多种融资方式,促进融资渠道的多元化;进一步加强保障型住房建设资金监管,确保建设资金的合理、节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