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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解决。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的医疗保障办法按《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鄂民政发〔2008〕51号)的规定于2009年6月1日前落实到位。
  三、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
  各地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要单独管理、专帐核算,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依法依规进行。
  (一)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和优抚对象(包括复退军人精神病人和享受低保精神病人)康复治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其中财政部门在每年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安排;中央和省拨付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后,对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享受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补助;对重点优抚对象(包括复退军人精神病人和享受低保精神病人以及“三老”对象中的慢性疾病)给予定期定点安排进市级以上优抚专业医疗机构康复治疗。
  (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中,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家庭有困难的,给予医疗补助。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95%,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最高不超过90%。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和参战退役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虽已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医疗终结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分别给予每年500-800元的医疗补助。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和参战退役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规定待遇,医疗终结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给予每年200-1000元的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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