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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的范围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简称三个目录)的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后,应由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部分;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由个人帐户支付,包干使用。符合医疗补助范围的医疗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予以补助;没有工作单位和单位无力解决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应与其他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随同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经济条件较好的单位实行统帐结合;经济较困难的单位单建统筹,不建个人帐户。用人单位未参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没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城镇居住的,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农村居住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有参保愿望且缴费确有困难的低保优抚对象,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年度缴费,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在城镇灵活就业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按照参保自愿、缴费自理的原则,可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逐年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统一标准和时间由个人缴纳。保障程度为只保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按规定报销,不建立个人帐户,普通门诊费用自理。家庭困难的人员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本人不愿参加或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以及参加上述保障制度但个人负担较重并符合医疗救助条件者,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向民政部门申报,并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负责落实。
  (五)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原则上按工伤保险的规定办理。本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并在工伤保险关系存续期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工作单位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解决;没有工作单位又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市直现已改制破产的原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已每人提取1万元缴到市财政专门帐户者,其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1万元资金若有缺口,在市直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六)各项医疗保障政策涉及缴费年限的,将已办理军龄登记确认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保后中断缴费或断保的,再次参保时原中断期间或断保期间的年限不计入连续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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