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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严格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不批,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集中,并与村庄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符合规划原有村庄范围建设住宅,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在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范围内,不再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农村村民联户建设多层住宅,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住宅小区,不再审批宅基地,不再以私人建房形式还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其农用地转用计划主要通过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解决,县(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对新增耕地面积进行检查、核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使用。如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则必须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三、明确界定农村宅基地使用对象、标准
  (一)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对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
  1、本村村民无宅基地的;
  2、因国家建设搬迁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移民的;
  3、灾毁和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搬迁的;
  4、原宅基地户平未达省规定的标准且确实不够使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4、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未落实占补措施的;
  5、申请人将户口迁入本村,未履行村民义务的“空挂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严格核定用地标准。按照一户一基的原则,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宅基地(含原有住房及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四、规范农村宅基地流转范围
  (一)农村村民因继承房产形成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进行流转。对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通过流转取得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扩建,不能使用时,应予拆除,退还土地。严禁城镇居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或以购置房屋为名变相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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