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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3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一并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地   区

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九等

武汉

武汉市中心城区及开发区

20

16

12

8

5

4

3.5

3

2.5

远城区(包括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区)

4

3

2

 

 

 

 

 

 

襄樊

襄樊市城区

16

13

10

7

4

2

 

 

 

襄阳区

7

4

2

 

 

 

 

 

 

枣阳市

6

4

3

 

 

 

 

 

 

宜城区

6

4

3

 

 

 

 

 

 

老河口市

6

4

3

 

 

 

 

 

 

谷城县

5

4

3

 

 

 

 

 

 

南漳县

5

3

 

 

 

 

 

 

 

保康县

5

4

3

2

 

 

 

 

 

黄石

黄石市城区

16

13

10

7

4

2

 

 

 

大冶市

6

5

4

3

2

 

 

 

 

阳新县

5

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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