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3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一并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日
湖北省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
税
目
| 类型
| 计税单位
| 每年
税额
| 备注
|
载
客
汽
车
| 大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
| 每辆
| 540元
|
包括电车
|
中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 每辆
| 480元
|
小型(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
| 每辆
| 420元
|
微型(车长小于等于35米,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升)
| 每辆
| 300元
|
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