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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3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一并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日

  湖北省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


  税
  目

类型

计税单位

每年
  税额

备注


  客
  汽
  车

大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

每辆

540元

包括电车

中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每辆

480元

小型(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

每辆

420元

微型(车长小于等于35米,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升)

每辆

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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