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农场整体作为一个参保单位的,由农场负责归集所辖范围内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及职工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及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农场归集的社会保险费定期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划国库。
第九条 农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下岗、买断工龄、自由从业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其个人参保身份,编制独立的社会保险号后,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对农场参保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委托金融机构代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委托代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与受托方签定委托代收协议,明确代收范围、计费标准、开具票证、费款解缴期限、票款结报、票证传递以及专户的开设、管理、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委托代收个人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公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缴费人持本人《个人缴费手册》或相关证件到代收单位缴费窗口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缴费档次缴款,代收单位根据缴费人选择的缴费档次对照核定标准进行征收。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向缴费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第十四条 个人参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行委托代收的,代收单位应当使用微机向缴费人开具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四联式)。收据第一联五日内送地方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交缴费人留存;第三联代收单位留存;第四联五日内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记账凭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定期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一次性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上划国库。
第十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税收票证管理若干规定》,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对非农工和正常缴费单位按月征缴。对农工可按季或按收获季节进行征缴,具体缴费期限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