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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78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农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湖北省农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配合我省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农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农场现行管理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农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场社会保险费由农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第四条 农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应当按照税费同征、同管、同查的原则施行。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农场内从事非农业生产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农场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农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写社会保险费登记表,办理缴费登记。
  第六条 农场内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及职工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及职工,纳入农场整体参加社会保险。农场整体作为一个参保单位在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农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写社会保险费登记表,办理缴费登记。

第三章 征缴管理

  第七条 农场内从事非农业生产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比照其他城镇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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