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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全省打击
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8〕79号 2008年12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药监局,省卫生厅,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内贸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的《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
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省药监局、省卫生厅、省经贸委、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内贸办、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原则及总体目标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底数,对其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类别、品种、流向进行备案管理;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整顿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从源头上保证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省质监局负责)
  (二)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整顿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规章制度,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销售食品添加剂的黑窝点;重点查处经销非食品添加剂冒充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及过期变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禁止经销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包装、标识、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省工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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