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维修资金使用,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引发的纠纷;
(六)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自我管理中发生的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
(七)因业主及使用人违反小区管理规约中有关房屋租赁、群租管理、违法搭建等方面的约定引发的纠纷;
(八)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
第四条 【人民调解组织的确定】
下列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受理和调解所在地区房地物业纠纷:
(一)区(县)房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五条 【调解程序】
(一)受理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另一方同意的。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受理信访事项涉及房地物业纠纷的,可引导当事人向纠纷发生地或纠纷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二)立案
人民调解组织收到当事人申请,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调解范围的,应予立案,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制定调解工作方案。
(三)调解
调解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结案,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未能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出具相关证明。
(四)履行
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调解工作考核】
市司法局每年对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房地物业纠纷调解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调解工作协调机构】
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房地物业纠纷调解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由市司法局和市房地局负责。
第八条 【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