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劳教人员所外就医鉴定标准规定的通知
(沪司发法制[2008]14号)
市劳教局: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劳教人员所外就医鉴定标准的规定》已经2008年8月4日市司法局领导专题研究决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21日市司法局所属市劳教局发布的《上海市劳教局劳教人员所外就医医疗鉴定标准》(沪司劳卫[2007]8号),同时废止。市司法局以及所属劳教机关制定的其它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ОО八年八月八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劳教人员所外就医鉴定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劳教人员所外就医鉴定标准,统一所外就医办理条件,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正在本市劳教场所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有下列三十二种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它规定条件者,可准予所外就医:
(一)精神疾病。包括:经司法鉴定或精神病专科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周期性、拘禁性精神病等精神病患者。
(二)心脏疾病。包括:各种原因的心脏病、心肌疾病、心包炎,心功能在二级以上者,或出现严重的心律失常等并发症者,或出现严重的合并症者。
(三)高血压病。包括:高血压病Ⅱ期,及以上者。
(四)周围大血管疾病。包括:血栓闭塞性脉管炎、高位深静脉血栓形成等周围大血管疾病,经过常规治疗病情仍无改善者。
(五)结核病。包括:1、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空洞型肺结核、干酪性肺炎者。2、结核性胸膜炎,病变引起严重呼吸功能障碍(平路步行100米即出现气短)者。3、慢性肺结核纤维增生所致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或严重肺部感染者。4、一侧肺叶切除,另一侧仍有肺结核者。5、肺外脏器结核,经过常规治疗病情仍无改善者,或场所无治疗条件者。
(六)胸部疾病。包括:渗出性胸膜炎、脓胸、肺脓肿、血气胸、慢性阻塞性肺病,导致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平路步行100米即出现气短),或经常规治疗病情无明显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