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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二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要提供贷款有效凭证。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核

  第十四条 省属单位(企业)项目承担单位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省农垦总局和森工总局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市(行署)属项目需经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县(市、区)属项目在联合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的同时,需报市(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上报的申请补助项目进行汇总和初步筛选。筛选后的申请补助项目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联合上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按照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当年专项资金项目及资金计划。
  第十七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已下达的当年专项资金项目及资金计划,按预算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省属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省农垦总局和森工总局,市县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省属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省农垦总局和森工总局和市县财政局收到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专项补助资金后,分别按照企业、行政或者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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