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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经〔2008〕46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8年6月10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5]27号),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引导和支持有关企业和单位搞好安全隐患治理,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保障和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外部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停产停业,并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审、择优安排、公正透明”的原则,主要用于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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