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2、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3、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4、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6、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5.7.8 材料供应
1、对实施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若约定由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该条款则应与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一致;
2、在包工包料的工程中,若由发包人供应材料,则应按定额中的费用计取,结算时多退少补。合同中不得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的费用占用承包人的承包费用额度。
3、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的,该条款应明确约定材料采购的标准和要求;
4、承包人采购材料的,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5.7.9 竣工结算
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3、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5.7.10 质量保修
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订立完整的质量保修合同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质量保修条款。
2、质量保修合同或条款应具有下列内容: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
3、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质量保修金的约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质量保修金预留、返还方式;
(2)质量保修金预留比例、期限;
(3)质量保修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4)质量保修期限及计算方式;
(5)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5、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质量保修金预留比例应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修金方式的,预留保修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5.7.11 违约
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的计算方法。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5.7.12 保险
1、该条款应明确约定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
2、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分包单位合理承担保险费用;
3、同一施工现场多个施工单位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工程的,各施工单位分别为投保人。
5.7.13 建设工程分包的约定
分包工程的约定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
5.7.14 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