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投资计划;或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设用地文件(如有时);可提交以下文件:
1)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
2)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
3)土地出让协议;或
4)土地拍卖确认通知书;或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6.2.2 设计招标备案应当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 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备案表;
2 项目批准或核准或备案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如有时);可提交以下文件:
1)项目投资计划;或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设用地文件(如有时);可提交以下文件:
1)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
2)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
3)土地出让协议;或
4)土地拍卖确认通知书;或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要点说明书;
5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6.2.3 货物招标备案应当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 天津市建设工程货物招标备案表;
2 项目批准或核准或备案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可提交以下文件:
1)项目投资计划;或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6.2.4 监理招标备案应当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备案表;
2 项目批准或核准或备案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可提交以下文件:
1)项目投资计划;或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6.2.5 施工招标包括施工总承包、桩基、基坑维护、非主体专业工程及安装工程的招标。施工招标备案应当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表;
2 项目批准或核准或备案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可提交以下文件:
1)项目投资计划;或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建设报建备案登记表;
4项目建设用地文件(如有时);可提交以下文件:
1)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
2)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
3)土地出让协议;或
4)土地拍卖确认通知书;或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5 项目建设规划文件(如有时);可提交以下文件:
1)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
2)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规划方案确认通知。
6 施工图审查文件(如有时);可提交以下文件:
1)施工图审查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报告;或
2)施工图审查部门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备案登记手续;
7 已完成招标的勘察招标中标通知书或备案通知书(如有时);
8 已完成招标的设计招标中标通知书或备案通知书(如有时);
9 已完成招标的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备案通知书(如有时);
10已完成招标的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备案通知书(如有时);
11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6.3 资格预审公告
6.3.1 采用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2标段划分情况、实施期限;各标段的投标申请人的合格条件、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对联合体投标的要求。
3允许投标申请人提出投标申请的标段数量,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
4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6.3.2 资格预审公告中应明确投标报名的网址或报名受理单位的地址。
6.3.3 资格预审公告中不得含有以下倾向、限制或排斥、不合理或歧视性内容:
1 提出与招标工程项目需要的最低资质、资格要求不相符的过高资质标准或项目负责人资格等级条件的;
2 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或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条件的;
3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4 招标公告
6.4.1 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2标段划分情况、实施期限;各标段的投标人的合格条件、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对联合体投标的要求。
3允许潜在投标人提出投标的标段数量,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
4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6.4.2 招标公告中应当明确投标报名的网址或报名受理单位的地址。
6.4.3 招标公告中不得含有以下倾向、限制或排斥、不合理或歧视性内容:
1 提出与招标工程项目需要的最低资质、资格要求不相符的过高资质标准或项目负责人资格等级条件的;
2 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或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条件的;
3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5 投标邀请书
6.5.1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2标段划分情况、实施期限;各标段的投标人的合格条件、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要求;
3允许潜在投标人提出投标的标段数量,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
4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6.5.2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应当在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
6.6投标申请
6.6.1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人所要求的投标资格和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具有项目承包主体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6.2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6.6.3 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不得参加其代建或管理的项目的投标。
6.6.4 投标人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具有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时,招标人可只确定一家单位为合格投标人。但应当事先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
6.6.5 允许两家以上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成员单位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6.6.6 允许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投标的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组成其他联合体参加同一标段或其他标段的投标。可由联合体主办人或其任一成员投标报名。
6.6.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招标人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投标报名情况。
6.6.8 潜在投标人可以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载明的信息网络提出投标申请。亦可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材料在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提出投标申请。
6.7 重新发布公告
6.7.1 如因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所要求的资格标准过高或标段划分过小,投标报名的投标人少于三家,应当对资格标准或标段修改后,重新发布公告同时必须在两家以上信息网或其他媒体发布。
6.7.2 采取资格预审的,非资格预审公告所要求的资格标准过高或标段划分过小,投标报名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招标人可视情况修改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或改为资格后审重新发布公告同时必须在两家以上信息网或其他媒体发布。
6.7.3 采取资格后审的,非所要求的资格标准过高或标段划分过小,投标报名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招标人可视情况修改公告的内容,重新发布公告同时必须在两家以上信息网或其他媒体发布。
6.7.4 划分多个标段招标的,各标段投标人满足三家但各标段均为相同投标人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原投标人仍可参加投标。或对某几个标段重新发布公告,已报名投标的投标人可调整到其他标段参加投标。
6.7.5 重新发布公告或无违法违规情形发布二个公告期后,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仍少于三家的,经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确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货物供货商。
1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有二家的,招标人可组评标委员会,经专家评审,确定出中标人。
2 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只有一家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经其同意可以不招标直接发包。
3 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只有一家的,不属于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招标直接发包。
7 资格预审文件
7.1 一般规定
7.1.1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相关“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写。
7.1.2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资格预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7.1.3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所确定潜在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放之日起至潜在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7.2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
7.2.1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条件、资格审查的内容、标准和方法,合格潜在投标申请人过多时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数量、方法等内容。
7.2.2 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倾向、限制、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的内容:
1 提出与招标工程项目需要的最低资质、资格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等级和其他审查条件;
2 针对不同潜在投标申请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3 以要求垫资承包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4 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或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5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7.2.3 资格审查方法包括合格制审查法和有限数量制审查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审查方法。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审查法。
7.2.4 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
1)总则;
2)资格预审申请;
3)资格预审评审标准;
4)联合体;
5)利益冲突;
6)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
7)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或补充;
8)通知与确认;
9)附件:
①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②资格预审附加合格条件标准;
③招标项目概况;
2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
1)资格预审申请书;
2)资格预审申请书附表:
①投标申请人的组织机构情况;
②近3年完成的项目情况及目前正在履行的项目情况;
③财务状况,包括过去2年经审计部门审计过的财务报表、资金平衡表和负债表和年营业额数据表;
④与招标项目类似项目经验、业绩情况;
⑤拟承担招标项目的公司人员、拟派往本招标项目的主要人员及组织机构情况。施工招标,拟派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业绩情况;
⑥施工招标,拟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⑦联合体情况;
⑧拟分包内容和分包单位情况;
⑨目前和过去2年是否涉及诉讼案件情况;
⑩其他资料;
3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和未被确认为合格投标申请人通知书。
7.2.5 资格审查标准或方法包括的主要内容:
1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和附加合格条件标准;
2 初步审查的主要因素和合格标准;
3 详细审查的主要因素和合格标准;
4 澄清与核实的要求;
5 确定合格投标人的方法。
7.2.6 初步审查主要因素为: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受权人身份证明;企业资质;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格式和内容;联合体协议;分包情况等。
7.2.7 详细审查的主要因素为:财务状况;一般工程业绩和类似项目业绩;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情况;在建工程项目情况;企业认证体系;履约和信誉;信用记录;联合体情况等。
7.2.8 采取有限数量法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时,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合格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可以对投标申请人的财务能力、施工经验、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履约和信誉等内容制定量化的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结合招标工程项目或标段内容和特点制定。不得提出超过实际情况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含有倾向、限制或排斥、不合理或歧视性内容。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额不得少于十五家。
7.2.9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格条件、招标范围和发包内容、标段划分,应当与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的一致。
7.2.10 招标项目允许投标人参加多标段投标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应载明按标段配备拟承担招标项目的公司人员、拟派往本招标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人员及组织机构情况。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人员简历、业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