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京发改[2008]1008号)
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促进北京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良性发展的报告》(金隅集团发[2008]99号)和《关于批准北京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金隅集团发[2008]114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规定及你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经研究,现将相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北京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危险废物(不包括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原交通部和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确定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剧毒化学品废弃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其他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如下:
处置方式 收费标准(元/吨)
固化填埋 1945
直接填埋 1591
普通焚烧(热值≥3750 kcal/kg) 1995
低热值焚烧(热值<3750 kcal/kg) 2195
注:1.上述收费标准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全过程的费用。
2.上述标准允许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危险废物处置费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向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收取。北京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应在规定收费标准内,与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三、北京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应认真执行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本批复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3年。试行期满后,由你公司重新申请核定正式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