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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登记收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登记收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8]1453号)


市建委:
  你委《关于申请办理房屋登记收费标准的函》(京建函[2008]28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你委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函复如下:
  一、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编码103008001)。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二、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市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编码101008002)。
  三、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四、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函第一 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五、请你委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六、请你委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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