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定北京倪氏海泰餐饮有限公司为来京投资企业的函
(京发改[2008]1218号)
北京倪氏海泰餐饮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确认为来京投资企业的请示》(京海字[2008]16号)收悉。经审核,你公司符合《
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第
一条第三款:“鼓励投资发展金融保险、旅游会展、商业流通等现代服务业”和第
二条第二款中“在京投资固定资产达3000万元以上或自2000年始连续两年年销售(营业)收入达3亿元以上”的规定,同意认定北京倪氏海泰餐饮有限公司为来京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