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企业抵押贷款评估登记
(荆政办发〔2008〕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解决企业抵押贷款评估登记收费中存在的登记环节多、登记时间长、重复评估登记、乱收费及收费标准高等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防患信贷风险,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贷款抵押物价值评估
(一)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将贷款抵押物的价值评估作为抵押登记的前置条件。贷款抵押物价值是否评估由银行与抵押人协商议定。银行与抵押人协商不评估的,抵押登记机关可依法直接予以登记。协商评估的,由银行或抵押人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登记机关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各权属登记部门应相互认可,不得迫使抵押人重复评估。
(二)借款人归还贷款后,用曾经评估过的同一抵押物作抵押办理新的贷款的,若抵押物权属、性质和市场等因素没有发生变化,金融机构和抵押登记机关不得要求借款人重新评估。
二、规范贷款抵押权益登记期限
贷款抵押权益登记有效期的设定应由银行机构和借款人双方约定,抵押登记有效期限内,抵押登记机关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重新进行抵押登记。银行抵押权与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登记期限届满后,在借款人归还贷款之前,抵押登记机关不得强行要求抵押当事人展期,也不得以未展期为由在有关抵押物上再设定新的抵押登记。
三、规范抵押贷款的行政性和中介服务收费
(一)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除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登记外,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强制实施服务及收费,也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的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凡没有收费项目或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均属乱收费,必须立即停止。
(二)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均按《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鄂价房服〔2000〕285号)的规定执行。土地界址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地籍测绘费。土地评估收费按省物价局、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437号)规定标准的50%收费。对工业企业新办抵押贷款手续的,国土资源部门免收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