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评标费用和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经费等,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费用清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属于中介机构的直接拨付中介机构;属于市国土资源部门的纳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按财政核定的预算拨付。
(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财综发〔2007〕3号)规定执行。
(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10%的比例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中提取,按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拨付。
(五)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中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报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拨付,按照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年终,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