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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50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荆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7〕31号)、《荆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集资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经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上缴财政。由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结算后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财政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收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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