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荆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荆州市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公司(企业)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公司(企业)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列支成本费用;

  (二)违法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

  (三)违法进行利润分配;

  (四)违法处理国有资源;

  (五)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财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