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四)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商品。
三、明确部门管理职责
(一)商务主管部门是酒类流通管理的执法主体,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要认真做好实施酒类流通备案制度和溯源制度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受理有关酒类监管行政案件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酒类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商部门负责酒类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监控酒类流通环节质量,对无照经营、违反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核定经营范围时,告知酒类经营者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在办理工商年检时,告知并敦促酒类经营者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控生产环节的酒类质量,根据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部门移送的生产源头情况进行彻底追查,依法追究质量及制假责任。杜绝无证生产,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进入流通领域。
(四)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酒类经营企业的卫生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卫生部门在办理酒类经营者《卫生许可证》时,要敦促其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对酒类经营者进行《卫生许可证》年检时,应当要求其出示《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
(五)公安部门要协助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
(六)酒类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行规行约,积极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开展酒类经营企业的信用建设。
四、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组织经常性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现象,树立文明管理、规范执法的良好形象。对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